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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及营养声称》

发布时间:2008-02-25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总碳水化合物;当声称是强制性的,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营养成分可资源标示。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2、蛋白质3、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胆固醇;5、碳水化合物;6、糖;7、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8、维生素14个。维生素A(β-胡萝卜素)、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烟酸(尼克酸),叶酸,泛酸,胆碱,生物素。9、矿物质14个。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
    第七条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当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范围》的规定。
    (六)豁免的产品
    1、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单份食品;
    2、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3、包装总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
    4、其他法规规定可以无标签产品
    二、营养声称
    (一)营养声称含义
    1、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含”、“低”、“无”等的声称;
    2、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3、营养属性声称:指食品原料特性的声称,如“强化”、“增加”、“多维”、“瘦”的食品等。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当含量显著时才可以用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应当执行《营养赊购凝成和健康声称》的有关规定。
    (三)营养声称的标示
    含量比较声称中必须用倍数或质量百分数标示所声称的差异,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含量应当在≥25%以上,被比较的基准食物或数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比较的基准食物为消费者普遍认识,属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种或同类的食品。
    2、被比较的参考数值仅指膳食营养素参考数值(NRV)涉及的营养素。
    (四)健康声称
    三种健康声称中现允许营养功能声称指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五)健康声称可以扩大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营养声称内容的调整和扩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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