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格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准入门槛,我司组织修订了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评价方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10月29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yuchao@sda.gov.cn 附 件: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评价方法(修订稿)及修改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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