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许函[2010]485号 有关单位: 为增强保健食品注册工作透明度,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保障申请人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经研究,拟对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增设申请人告知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将拟不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评意见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意见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审评意见以及审核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14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1118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guohf@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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