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许函[201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咨询成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局根据《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凡符合《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企业,可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本企业符合咨询成员条件的有关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推荐材料,同时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与推荐表纸质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企业推荐咨询成员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邮政编码 100050
联 系 人:林 兰
电子邮箱:lanlin@yeah.net
联系电话:010-67095883
传 真:010-6709588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志蓉
电子邮箱:chenzr@sda.gov.cn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 真:010-88373527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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