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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0

食药监办许函[201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咨询成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局根据《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凡符合《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企业,可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本企业符合咨询成员条件的有关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推荐材料,同时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与推荐表纸质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企业推荐咨询成员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邮政编码 100050
  联 系 人:林  兰
  电子邮箱:lanlin@yeah.net
  联系电话:010-67095883
  传  真:010-6709588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志蓉
  电子邮箱:chenzr@sda.gov.cn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  真:010-88373527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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