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食药监保〔2010〕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承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机构改革,为依法做好改革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机构改革期间监管职责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机构改革期间,未移交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已承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尽快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不断不乱。 二、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和《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请各市目前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填写本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及监管人员名单表》(见附件),于9月20日前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 系 人:冯泽川 联系电话:0771-5846755 传 真:0771-5892651 电子邮箱:baoh@gx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及监管人员名单表下载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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