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10月23日发布了第54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首家保护品种的同品种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现将第54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中的首次保护品种名单,以及该批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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