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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的规定取消

发布时间:2007-06-2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修正案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

  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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