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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获高票通过

发布时间:2009-03-27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补选王君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终止代表资格。

  会议经表决,任命高强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解读食品安全法

  食品“免检制度”取消

  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

  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保健食品不准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解读保险法

  保险公司30天内核定理赔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设立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非法“地下钱庄”将被严打

  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加大了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

  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修改了相关条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打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等将被追责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375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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