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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不安全食品将担责

发布时间:2009-03-24

    2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管理。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拟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协不得做食品广告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违反本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严格监管保健食品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草案拟授权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拟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应该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在国务院的层面加强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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