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7]283号
广州宝芝堂药品有限公司:
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的“宝芝堂防脱洗发液”(卫妆特字(2006)第0973号)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时,提交虚假检验报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情况已经相关检验机构确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产品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市药监局、广东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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