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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6

2018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协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基地。

第二条  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常务理事单位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申报与行业相关的基地。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专家召开对基地的设立进行论证、审批。

第四条  基地的管理由协会会员部负责。


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相关的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科研开发能力强,并可提供相应匹配的人员和资金的机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有建立基地的清晰思路,项目明确,规划切实可行

并制定中远期发展目标。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

系健全。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八条  填写“基地申请表”(附后),提交基地可行性报告、发展规划。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并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基地的批复,同时与申请的单位签署基地管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基地每年缴纳五万元人民币咨询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协会颁发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为支持各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协会针对各基地的专业性组成专家小组,每年对基地进行考察,进行业务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基地是协会在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中设立的实施相关项目工作的机构,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协会只参与部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该基地承担方领导小组每半年书面向协会会员部汇报一次工作动态。基地仅限于协定项目,基地及项目名称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协会将限期要求整改。利用基地名称进行商业行为的,协会将取消其基地设立资格。未按期交纳咨询费的基地,协会将在网站上声明基地资格自行撤销,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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