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特别在条款中增加了药品广告异地发布的规定,并且对报送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企业以3年的广告“封杀”。
目前,针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管理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出台,但依然有一些违法药品广告逆风而上。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特别在条款中增加了药品广告异地发布的规定,并且对报送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企业以3年的广告“封杀”。
药品广告无论对报刊还是广播电视来说,都是广告收入的大源头。一些药品甚至背后并没有合法注册的厂家,还有许多药企通过异地发布广告钻审批的空子。用来救命的药品,一旦出现问题会给消费者带来致命的伤害。
因此,新修改的审查规定将药品广告的审查内容细致到各个条款,不仅包含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将“审查广告语言、文字、画面等内容”写到规定里面。除此以外,还强调对进口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进行代理资格审查。这些内容在原规定中都不曾涉及。
此次修改,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从卫生行政部门变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广告审批中可能出现虚报材料的薄弱环节,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那些通过虚假材料拿到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的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将被禁3年。即使在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也会受到一年的“封杀”。且在撤销广告批号一年后方可再提请审查。
在报刊、广播以及电视上,时常会看到异地城市的药品广告,当地审批通过的药企在异地发布的审批相对宽松。新规定专门增加了4个条款针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进行审批。
在当地报审合格的药品广告需要在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关备案,如果发现其审批有问题还将会要求复核,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果异地发布广告不备案,企业广告发布将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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