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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医疗及保健品广告公告

发布时间:2006-08-03

   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1. 北京五一医院虚假广告案

  该医院在2006年2月《XX报》夹带的标有“健康话题—百姓/健康”的印刷品上,发布标题为“尖锐湿疣复发怎么办—让反复复发的尖锐湿疣患者早日摆脱疾病的困扰”的医疗广告。其内容含有“不激光、冷冻或手术,三秒钟疣体自然脱落,愈后不留疤痕,彻底杜绝复发”、“国内独家引进欧美治疣专用药物`BODQLILM'系列,静脉点滴、推注,短期内即可清除HPV”。在其自有网站首页中宣传“中英国际(北京)医学研究院是由中华医学会、英国皇家全科医师学会(RCGP)联合成立的科研机构,是中英两国的专家进行医学领域的合作平台”及“经一万余例临床验证,随访二年无一复发”等内容。

  经调查核实,以上内容均为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2.北京济华医院虚假宣传案

  该医院从2005年4月开始,在《XX报》夹页印刷品及网页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编造了一些在北京济华医院任职的“教授”、“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的名字和一些“患者”就诊的经历。如在一篇题为“京城治疗尖锐湿疣最权威的医院—北京济华医院”的广告中,宣传“延X、李X、谢X等教授是北京济华医院资深的性病专家……”。又如当事人于2005年9月在北京济华医院的网页上发布题为“消除高血压并发症、扭转高血压患者长期服药历史”的广告,出现“严X主任医师、王X主任医师、李X教授、唐X教授”及“患者:钟X、张X、林X”等人员。经调查核实,该医院从未聘任过上述人员,广告内容中列举的所谓患者也不存在。

  另,该医院在《XX文摘》2005年7月及《XX文萃报》2005年7月发布题为“治疗痛风再创突破”的医疗广告,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北京宏大都中医药研究院济华医院痛风病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名称。

  在《XX周报》2005年5月发布的题为“患痛风求医18年多—遇名医90天得康复”的广告中,出现“……我国著名痛风病专家张X教授”等违法内容,但该医院无法提供该“教授”的资格证明材料。

  北京济华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3. 北京燕竹医院虚假广告案

  2005年12月开始至2006年3月,北京燕竹医院在天津、山东教育、甘肃、黑龙江等电视台的“健康视点”、“健康有约”栏目中,分别对该医院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类风湿、痛风等疾病的方法及效果进行宣传。其中出现了:“北京燕竹医院以一位医学博士为龙头,带三位博士,在六十多位知名中医学、药学、分子生物学专家的帮助下,以祖国传统医学为基础,结合细胞现代高科技医学,潜心研究十余年,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胰岛激活再生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其结论是该疗法对Ⅱ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理论主要是修复基因缺陷的活性分子,集基因调节为一体,对治疗各型糖尿病具有疗程短、见效快、无任何毒副作用,治愈后不易反弹的特点……”等内容。

  经丰台分局调查核实:

  1. 该医院只有一位博士,但在广告中宣传为“北京燕竹医院以一位医学博士为龙头,带三位博士”。

  2. 该医院没有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对“胰岛激活再生疗法’的临床验证报告,但在广告中宣传为“胰岛激活再生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其结论是该疗法对Ⅱ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

  3. 该医院在没有数十万患者的临床验证病例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宣传为“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

  北京燕竹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丰台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4. XX晚报社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报社在其主办的《XX晚报》上,于2006年3月刊了1篇题目为“湿疹皮炎一朝除”介绍“北京天正中医药研究院”皮肤科为患者治愈湿疹、皮炎等内容的专题报道,其内容中出现了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此专题报道中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报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5. 北京鸿福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在某报为“北京中仁中医院”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主要有“优点:无论患病时间长短,面积大小,身患何处,均可使疤痕恢复正常肤色”等内容,同时还附有一名患者祛疤前和祛疤后面部形象对比的照片。广告中标明“京中医广证字2005年第01-01-002号”,但上述广告内容与市中医局审查出证的《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医药治疗皮炎,疤痕”不一致。该公司在代理上述广告时未查验《医疗广告证明》。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朝阳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代理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6.北京汇思翔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于2006年1月在某报为“北京天正中医院”代理发布“治疗鼻炎、湿疹”医疗广告。经调查核实,上述广告发布前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东城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非法所得40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

  7. 北京中盛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于2006年4月在中国新闻网主页上为“中国中医药国医研究院皮肤病研究中心”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为禁止发布的白癜风、牛皮癣广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西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

  1. XX日报社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北京东方鼎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在《XX晚报》为“北京东方绿洲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发布“S伊人”保健食品广告。在广告中出现了“家住通县的赵先生一口气就买走20盒,说是给妻子买的,服用后效果特好,没想到服用几天感觉很好,一夜之间就感觉小肚子有回缩迹象,没几天就减掉了好几斤……”;“是呀,S伊人的效果真的不错!你看就连平时最节约的王大姐这回也一连买上了几十盒,据说,减肥省下的钱还打算买几套新衣服穿呢!……”等内容。

  经调查核实,上述广告中所宣传的赵先生、王大姐购买“S伊人”保健食品的例子是广告公司为了宣传而虚构的。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东城分局依法没收该报社广告费12000元,并处罚款48000元。

  2. 北京东方绿洲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该公司受宁夏庆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为s伊人[白+黑](伊人优美减肥胶囊)产品的全国市场推广机构,并负责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该公司分别于2006年2月、3月在《XX时报》发布了“减脂排油 一夜见效”、“轻松睡掉小肚子”、“一周下来就跟脱胎换骨一样,狂减几十斤……”等没有科学依据的虚假广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房山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并罚款10000元。

  3.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该公司于2005年5在天津《XX报》上发布“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宣传“富硒灵芝宝一方面可以固定病灶,阻断肿瘤细胞的能量供应,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分裂、生成和生长。另一方面,它还能升高患者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有效改善病人的体质,增进食欲,改善睡眠,使患者痛苦显著减轻。配合放化疗,富硒灵芝宝还能起到减毒增效的作用。服用富硒灵芝宝的患者中有近1/3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手术、放化疗或其它治疗的,在单独服用期间,绝大多数患者症状明显改善,半数患者肿块没有继续增大,甚至缩小或消失。还有一个叫康X的人,他被确诊为“食道中下段恶性肿瘤”,因体质差无法手术,服用富硒灵芝宝两个周期以后,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并顺利进行了手术,术后老人没有做放化疗,只单独服用富硒灵芝宝到现在,目前老人健康如常人,已被单位反聘回到了他心爱的工作岗位”等内容。2005年7月在《XX电视报》上发布“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为“抑制肿瘤,燃亮生命,肿瘤患者的生命希望”等内容。

  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中的上述内容超出“辅助抑制肿瘤”的保健功能范畴,与药品的作用相混淆。

  该公司宣传“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对肿瘤患者造成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食品广告内容与药品混淆的行为。平谷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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