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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原药监局长涉两罪一审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06-04-06

    中国法院网讯   4月4日下午,原江苏省无锡市江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童锡霖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在江阴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童锡霖因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当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江阴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领导以及无锡市药监局中层以上干部、江阴药监局全体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被告人童锡霖,51岁,大专文化,先后担任过江阴市中医院院长、卫生局副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等职。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锡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清,被告人童锡霖在担任江阴市中医院院长期间,童锡霖为承建、装修住院大楼的个体建筑商周某某、装潢老板刘某某提供方便并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多元;先后10余次接受安徽某药材公司业务员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9万元;收受某卫生院医生贿赂人民币6万多元以及某医药卫生中心江阴地区负责人卓某某、个体药商邹某某贿赂人民币4万多元;为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意和资金回笼提供关照,从中谋取贿赂人民币20多万元。

    在担任江阴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童锡霖收取某卫生院院长“感谢费”人民币5000元。在担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收取江阴某大药房、某医药零售公司贿赂人民币7万元;收受某医药公司、药店老板邹某、个体药商秦某、某卫生院院长贿赂人民币2.8万元,港币5000元。 

    此外,被告人童锡霖在担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从2002年2月到2005年6月,利用之便,指使会计姚某先后6次从药监局工会、基建等帐户挪用公款人民币245万元,给个体经商者洪某某、某牛仔布厂、医药零售公司、纺织品公司等进行营利活动,并从中收取了“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从1998年8月到2005年9月,童锡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3万多元,港币5000元。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童锡霖实得受贿数额人民币103万多元,港币5000元。被告人童锡霖在被强制措施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并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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