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销售不得开架自选 |
发布时间:200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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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在2006年1月1日达到国家局在《关于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市食药监局直属分局对市内六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并随时进行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要按药品品种、剂型或用途分别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类别标签要放置明显处,字迹清晰,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标识要清晰,要有“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警示语。 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必须在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要佩带胸牌上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要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制度。销售非处方药,要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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