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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首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规

发布时间:2005-10-25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药监局自2004年接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后,发布的第一批相关文件。据北京市药监局副局长卢爱丽介绍,北京市药监局新出台的法规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领取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健食品的标识、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标识、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同时,针对化妆品在产品质量和夸大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新出台的法规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标签、标识管理等方面做了重点要求,并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应核实所销售化妆品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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