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保健用品在产品包装上都要使用统一标志。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该标志。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保健用品出厂前,应当附有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和统一标志,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保健用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批准文号、主要成份、保健功效、使用方法、有效期及注意事项。保健用品的包装和标签不得超出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并应当注明生产日期。
又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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