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标识申请、定购 第四章 标识使用、管理、监测、投诉处理 第五章 增值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及行业管理机构监督和监测“中国保健品公信力产品”和“中国保健品公信力品牌”,树立“中国保健品公信力产品”及“中国保健品公信力品牌”权威,建立其诚信档案,加强和完善保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确保中国保健企业始终如一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中国保健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的“中国保健品公信力推选活动”中,获得“中国保健品公信力产品”及“中国保健品公信力品牌”的企业。
第三章 标识申请、定购
第三条 申请公信力标识的企业,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填报《公信力标识使用申请表》一份。 第四条 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入标识定购程序。 第五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企业向协会防伪技术应用与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填报《公信力标识定货合同》。 第六条 协会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企业按合同条款实施。
第四章 标识使用、管理、监测、投诉处理
第七条 中国保健品公信力标识使用 (一)在申请并获得公信力标识使用资格的品牌或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公信力标识。 (二)为确保公信力标识的权威性、唯一性。若因企业变更,已被批准的公信力标识的商标或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中国保健品公信力标识管理 (一)标识使用企业需建立公信力标识产品的质量控制档案,接受协会不定期检查; (二)协会为使用公信力标识的企业建立公信力企业档案。提供相关服务和行使监督职能; (三)协会建立公信力标识管理档案数据库。对每一枚公信力标识承载的信息进行追踪。 第九条 公信力标识监测 (一)协会建立以电话、网络等为基础的公信力标识服务、监测、投诉及防伪平台。 (二)协会所颁发的公信力标识具有防伪技术的专控性,公信力标识是公信力品牌和产品的重要凭证。 (三)协会定期向使用公信力标识的企业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信力标识投诉处理 (一)协会定期公示公信力产品及品牌的消费者投诉排名及《投诉处理分析报告》。 (二) 协会对于《投诉处理分析报告》中被投诉的企业,经查证,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公信力产品或品牌的资格。
第五章 标识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公信力标识查询、监测情况,协会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基本增值服务及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公信力标识使用资格的单位可优先参加由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种国内外经济贸易、专业展览、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对被批准使用公信力标识的产品或品牌,协会将向社会及消费者宣传和推荐,统一形象;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配合企业的宣传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信力标识受行业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协会将组织调查,并重奖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有假冒公信力标识行为,协会将依据《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具有公信力标识使用资格的单位,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诚信失缺的,协会有权终止其《公信力标识定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健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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