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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对企业设立分支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5-03-17

  新的直销法对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详细规定

  在今年备受关注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曾口头宣读了《直销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在“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一条中明确规定,在省级或市级设立10个以上专卖店,方可申报分支机构;若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则视为违规的跨区域经营。

  记者日前了解到关于“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较为详细的内容。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店铺零售产品,特许经营店铺只能在店铺内销售产品,而不能招募推销员。直销企业应对特许店铺承担连带责任。直销企业与特许店铺签订的特许合同应向商务部备案。
 
  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每个城市至少设立一家零售店铺)设立零售店铺后,可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
 
  直销企业在直辖市设立10个以上的零售店铺后,可通过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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