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磊 珍奥双迪(大连)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郭昭君 珍奥双迪(大连)健康产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保健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和道德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保健行业集体荣誉,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委员会是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
(二)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
(三)组织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执行情况检查;
(四)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推广履行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先进做法和经验。
第三条 为使理事以上单位更多地承担起引领、促进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建设责任,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自愿加入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以及本规则开展工作,维护保健行业良好形象,维护保健行业合法权益,维护保健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保健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从副理事长单位中推荐产生。
委员会实行年度轮值主任委员制度,任期2年。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推荐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是其他单位的,应当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推荐单位的会籍有效期一致,会籍失效的,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年度轮值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主任委员可以聘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2年。副秘书长应当来自其他副理事长单位或者常务理事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可以视频或者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以临时召开。其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自律和道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秘书长会议提出的对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行为的处理建议;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对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以临时召开。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决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和决定对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行为的处理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可以邀请非委员的《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列席。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监事长有权参加委员会的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进行了解,必要时应当组织调查:
(一)发现会员单位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的;
(二)新闻媒体报道会员单位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的;
(三)有关部门移交会员单位违反保健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的。
第十五条 委员会进行了解时,被了解会员单位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组织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会员单位的陈述。陈述可以当面陈述,也可以书面陈述。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被调查会员单位的当面陈述,以及听证会,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并由陈述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为违反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的,秘书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给予提醒;
(二)予以警示;
(三)督促整改;
(四)协会内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
第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会员单位退出协会的,委员会应当终止调查,并根据已调查情况出具报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以及本规则,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委员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以及邀请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调查内容、决议草案以及委员会要求不予公开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用或者外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与讨论、调查的事项涉及所在单位的;
(二)参与讨论、调查的事项涉及其本人利益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该委员推荐单位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经费由年度轮值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承担。
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人员因调查、检查等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推荐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活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和其他费用,由其推荐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有关该决定的报告及报告所涉及资料应当归档,并妥善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保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生产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保健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章程》,经中国保健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业务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听取消费者对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不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团结友爱,诚信合作,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商业侵权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保障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字加入,视为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
第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和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