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
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何勇同志在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纪办发〔2010〕11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精神,决定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全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小金库”专项治理与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等相结合,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二、专项治理管理体系
我部负责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我部成立由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同志为组长,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等司局负责人参加的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规财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我部设立了举报电话(010-68792787)和举报信箱xjkzl@moh.gov.cn,并已通过卫生部网站和《健康报》公布。
纳入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成立由单位或企业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
四、专项治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全面开展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1. 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范围。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积极稳妥推进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
包括: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投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投入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全资及控股企业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全资及控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全资及控股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①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②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③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④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①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②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③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①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②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③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④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五、专项治理的步骤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7月底)。
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日常工作机构,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订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汇总本级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情况,于2010年7月底前上报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部规财司)。
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要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对外投资合作情况表。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负责汇总上述报表,于2010年7月底前上报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8月底)。
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填报《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盖章,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报告,于2010年8月底前与上述报表一同上报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要对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达到100%。重点检查结束后,要汇总填报《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将重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报告,于2010年10月底前上报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20%的比例,对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开展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单位是:
1.行业性社会团体;
2.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3.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全资及控股企业要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形成“小金库”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或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提高认识,做好宣传部署。本方案印发后,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及其管理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我部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向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曝光。
(三)措施有力,确保举报通畅。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及时报送,认真整改落实。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阶段的各种报表及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告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小金库”专项治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数据必须准确,纠正措施有力,整改落实期限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针对存在问题,完善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
陈啸宏 |
卫生部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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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熙 |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 |
成员: |
李 斌 |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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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方 |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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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岩 |
卫生部办公厅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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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科 |
卫生部人事司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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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熙照 |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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