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有关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以保证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有关处室代收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收到法律规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后,应在《收文处理签》中批注“由政策法规处阅处”。政策法规处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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