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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3)

发布时间:2005-03-23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避孕套、避孕帽、节育环等计划生育用具均应按医疗器械予以管理,经营此类器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保健品店、药店等企业,自本通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经营避孕套等计划生育用具的行为,违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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