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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5-03-23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保健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保健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品)导致死亡或疾患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保健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保健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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