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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重申保健品 市场更需诚信和理性

发布时间:2009-03-11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保健食品相关产业急剧升温,由于缺乏监管力度,导致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而且,保健食品多数来自日常生活中的非常见食物,在消费者方面缺乏专门的营养指导,在法规上,虽然被要求按照国际规则来执行,但实际执行时,特殊食品的标签并不规范。许多问题随之产生,药品管理有不良反应监测机制,作为保健食品是否也应建立这样的机制?广告代言者是否也该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针对以上漏洞都作出了弥补。 
    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华锋也针对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保健品市场现状等问题接受了采访。

  ■ 明白消费

  保健品都戴“蓝帽子”

  保健品包装上一般都有蓝色图标,俗称“蓝帽子”,真正的批号包括“国食健字”和“国食健进字”,有效期是五年。另一种是以前的卫食健字,这是过去卫生部批的,但是它没有有效期标注。我国所有正规的保健食品,不论是国外进口的还是国内生产的,都要求在包装的醒目位置印上“蓝帽子”标志。另外,保健品主要是提高抗病能力,往往针对某一特殊人群。了解保健品的主要配方以及适用人群很关键,另外要留意包装上标注的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不盲信名人

  理性消费,不盲目迷信广告,名人形象与所代言产品质量并不具有对等关系。此外,有的广告以报道、访谈等软广告形式发布,要学会识别,不要以“媒体报道”作为选择的标准。

  食事追踪

  巨能钙风波 2004年11月初,《河南商报》称检测表明巨能钙产品含过氧化氢残留,引起公众恐慌。同年12月3日,卫生部通报称巨能钙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终结了“巨能钙有毒”的争议事件。此前,“蚁力神”被指含有“伟哥”成分,保健品市场都显露出缺乏“应急反应体系”。

  新法堵漏 第51条 保健品不得涉嫌“治病”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问计专家

  “声称备案制”是方向但不到时机

  徐华锋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

  记:你怎么看待新法在保健品方面作出的改进?

  徐:其实在保健品方面过去也是有法可依的,只是以前由药监局、卫生部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平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很大,管理上容易脱节。现在的法例强调了严格管理,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总协调机制,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也更明确。而且“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前是卫生部和药监局规定的。

  记:保健品行业还存在什么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徐:有的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拿保健品当药的诉求,违规添加西药,被查处后通常是吊销企业的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是一部分罚款,不像重大事故的处罚力度那么大。这使得企业存在侥幸的心理,所以处罚力度上仍待商榷。

  记:还有哪些方面是你关心,却未提及的?

  徐:相比我们的从源头抓起法,美国采取的是“轻审批重监管”的备案制,企业声称即准入,但当事人与企业都进入信用体系,一旦有企业被处罚,不仅倾家荡产,而且还会进入信用黑名单,永远无法进入这一行。

  我认为,长期而言,取消审批,采取声称备案制是方向,但是目前备案制还不符合国情。

  记:对比国外的经验,有可以借鉴的吗?

  徐:国外保健品市场,主要依靠的是诚信体制和理性消费,而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监管,必须加大国民健康知识的科普工作。相对于我们法规的严肃定名,美国的法规叫《膳食补充剂卫生教育法》、日本的叫《营养保健法》,都将法与健康知识的意义结合到一起。

  拿广告代言费者要负连带责任

  食事追踪 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2006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假宣传,郭德纲及藏秘排油茶厂家澳特舒尔公司被崇文区居民王立堂告上法庭。

  葛优代言亿霖传销:2007年2月,亿霖集团造林传销案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著名演员葛优因曾代言亿霖木业,遭遇各方面的口诛笔伐。

  傅艺伟代言“无烟锅”:2007年3月26日,央视经济频道《生活》栏目曝光演员傅艺伟所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有严重质量问题。“胡师傅”成了“糊师傅”,傅艺伟也成了继郭德纲之后第二个被央视曝光的演艺明星。

  新法堵漏 第51条

  相关机构不得推荐食品

  按照《广告法》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广告的制作者和传播者。而代言人扮演的角色实际是广告的参与制作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多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规定商家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赔偿。所以,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不容易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且取消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55条

  广告宣传者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问计专家

  邱宝昌 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任

  机构违规推荐 处罚宜细化

  记:名人代言问题由来已久,关于新法里提及的这部分法规,你怎么看待?

  邱:名人代言事件,如果按《广告法》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食品安全法》对个人推荐明确了连带责任,这是对广告法的突破和完善。商家选择名人代言产品,实际上是利用其给予民众的良好形象进行产品推广,因此名人在对某产品并不了解,且没有试用过的前提下,盲目代言以赚取代言费,却误导了民众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担责任。另外法规中对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包括的是代言的个人,而并非仅仅针对名人,这一点减少了定义上的漏洞。

  记:对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也做了相应的推荐限制,你怎么看?

  邱:过去说的是“可以进行消费指导”,这就是一个擦边球,比如以前的“免检”就是典型的变相推荐,现在明确规定取消免检,很好!

  记:除已有的条例外,你觉得还欠缺什么?

  邱:还需要具体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更好地实施条例。比如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但是,这一条款后面没有处罚细则,更没有“连带赔偿”。另外,如果宣传照片中有一堆人,有人可能无意中进入镜头,这责任该怎么承担,又怎么公平大小责任的承担。

  【记者补充】据报道,欧美国家对待名人广告的通行做法是视形象代言人广告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如美国要求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此产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严重的可能坐牢。(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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