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权利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从2006年4月1日起,药品、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者如执法有错导致行政败诉,将接受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办法》规定,如果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观或客观的重大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并追究相关工作者的责任,根据过失轻重及造成损害的程度,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人员存在的过错行为。
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免职,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被刑拘,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等人的落马,一系列重大事件揭开了药监局整顿行业秩序的序幕。这些监管部门的“害群之马”,为了个人的私利,使一些不合格产品披着合法的外衣流入市场,严重扰乱了我国保健行业的正常秩序。
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实施,表明药监局在继续加大对食品、药品专项治理的同时,加大了源头的治理力度,该办法将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杜绝药监局内部“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建立保健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6年的春天来了,中国保健行业的春天也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