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796-2005《蜂蜜》标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配制食品都不能用蜂蜜作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了。否则就被视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政府将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所有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都面临一个改变这些产品的名称问题。名称一定要改,这在业界没有争议。但是如何改,改成什么名字才好,却是需要讨论的问题。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5.1.1.1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1到5.1.1.1.3还要求:“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归根结底,就是如何确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是否可以把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产品称为“蜂蜜制品”?笔者认为需要讨论。首先,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产品肯定是蜂蜜制品。然而,蜂蜜制品却不一定是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比如CAC蜂蜜标准中有一种乳酪状蜂蜜,这是一种具有精细结晶结构并经过物理加工以给定这种结构,并使其易于涂抹的蜂蜜。乳酪状蜂蜜应该属于蜂蜜制品,但却没有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再有,CAC标准中的混合块蜜,是人工把巢蜜分割切块后与液态蜜混合制成的产品,也应该属于蜂蜜制品。因此,对于那些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产品,应当在“蜂蜜制品”的大类下再细分为好。
首先,应当细分为“单纯蜂蜜制品”和“蜂蜜配制食品”两类。前者是指以蜂蜜为唯一原料的制成品,后者是指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制成品。
近几年来,以蜂蜜为主料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产品五花八门,枚不胜举。就一些常见的产品,提出如下分类和命名建议:
蜂蜜浓饮:指需要加水稀释后饮用的蜂蜜配制食品。饮者,可以喝的东西;浓饮者,需要稀释后喝的意思。
蜂蜜酪:指不需要加水稀释即可以食用的蜂蜜配制食品,如涂抹在面包上等。相对于果酪、奶酪。酪者,糊状食品也。也可以俗称为蜂蜜糊(糊音户,去声)。
蜂蜜糖:专指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糖或碳水化合物的食品。可以是固体的,也可以是液体的、粉末的。
蜂蜜浸渍食品:指在蜂蜜中加入植物的根、茎、叶、果等,呈固、液两相的配制食品。如:蜂蜜枸杞子,蜂蜜西洋参等。
目前,在蜂蜜中添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产品大都用蜂蜜作为产品名称的主词,迫切需要规范。业内早有呼声,现在正是时机。准确的分类和命名,涉及到产品开发时的技术目标,也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动机。在严谨、科学的前提下,这件事不难解决。本文提出的建议,定有谬误之处。仓促抛出,意在引起争论,以便集思广益,扬清荡浊,作出科学规范,既方便消费者,也促进产业发展。同时,也使笔者得到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