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控制零售价为出厂价,试点21种药品出厂价受限
“发改委此次发出通知对21种药品制定最高出厂限价试点,表明其药品价格管理思路的转变,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或许会有大的转变”,昨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告诉记者。

药价关联厂商与医患,联结行业与民生。资料图片
新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将出台
12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通知称,将对21种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这些药品都是处方药,是发改委定价目录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这些药品除了实行国家限制的最高零售价外,还将被限定最高出厂价。
发改委在通知中称,这项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从源头抓起,降低药品零售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的药费负担。
据朱长浩介绍,在1996年以前,我国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思路,是以药品出厂价为标准制定药品零售价。当时规定,由国家制定药品出厂价,在药品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批零价差后形成药品零售价格。在1996年国家发改委开始主管药品价格后,对药品的价格管理思路发生了变化———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只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不再制定出厂价格,药品成本和零售价之间的利润则由药厂、药品商业企业和医院自行分配。“在这项政策的实施中,医院的强势地位使发改委每次降价的损失都落在了医药企业身上,造成了医药企业对发改委屡次降价的抱怨,这应该也是发改委出台这项规定药品出厂价政策的原因之一吧。”一位相关部门的人士说。
据了解,这项政策的制定发改委其实也酝酿了不短的时间。“早在今年年初,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就开始了对制定这项政策的考虑,在今年六七月份,发改委开始对相关医药行业协会和医药企业征求意见,最后于11月2日以通知的形式下发。”朱长浩说。根据发改委的规定,药品实际出厂价,即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含税出厂价,其零售价不得超过实际出厂价对应的档次流通差价,而各环节的加价率也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购货单位。作为药品流通及医院药品零售中各个环节差价的具体确定,同时也是这项政策配套办法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也将在不久后出台。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主要是制定不同的药品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应该加价多少从而形成药品零售价。
药价政策应融入医改大环境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不可高于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供应药品,但可降低价格,如生产企业降低出厂价格,零售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要相应降低。具体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按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顺加对应档次流通差价率计算的价格水平。在上述差价范围内,药品经营单位的批发价格,由药品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据了解,对于发改委的这项新政策,其实很多企业仍在观望之中,已纳入这21种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也在等待着这项政策所带来的具体后果。
据某接近发改委的人士称,发改委最初的想法是把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之内,后来由于考虑到某些企业的产品都集中在试点范围内,会对这些企业造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才缩小了试点品种的范围,“发改委原来的试点药品目录其实不止这21种,几乎涵盖了全部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但是有不少企业其实对此心存疑虑,经过与协会和企业的沟通后,发改委最终减少了试点目录,形成了目前的这21种药品。”该人士说。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认为,一些企业对这项政策心存疑虑主要是基于政策的执行将会使药品出厂价比目前情况更低的推测。发改委药品政策中存有出厂价顺加形成零售价的这个思路是有必要的,在具体执行中用试点的方法实行双轨制也是很好的方法,但是她同时认为,以目前我国医药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对医药改革中出现问题的综合治理应该更重要,更迫切一些。
朱长浩表示,对于这项新政策,企业还需要适应,因此心中没数,才持谨慎态度。药品价格的政策应该融入到国家医药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之中,如果不能真正解决医院以药养医的问题,不能加大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那么这些措施也都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政策,这几项单独的药品价格政策也不会成为解决我国医药领域几十年积病的灵丹妙药。
中国价格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黄燕芬主任认为,由于我国医药市场机制不健全,除了政府干预价格机制外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作为一个次优选择,政府定价行为多为权宜之计,随着市场不断成熟,药价还应逐步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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