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将有法可依11月22日,意大利警方收缴了3000万公升雀巢婴儿牛奶。检测显示,这种婴儿牛奶受到污染,牛奶中含有包装上印刷的油墨。雀巢公司因此下令召回正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市场上销售的这种婴儿牛奶。雀巢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包必达预计,此事件对雀巢公司可能造成约为200万至250万欧元的损失。
而几乎与雀巢召回欧盟四国问题奶品同时,我国也发生了一起食品召回事件。11月 24日,因大肠菌群等严重超标,福建达利食品集团生产的可比克薯片(烧烤味)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下架。到记者发稿时,该公司目前已召回200件问题薯片中的158件。
眼下,与《食品安全法》可能于明年出台的消息联系起来,人们目光的焦点就不约而同地集中到食品召回制度上。
据透露,《食品安全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召回制度有望从法律的角度保证消费者权益。倘若食品召回制能确定下来,对"自觉"的企业来说,其将获得更清晰的依据;而对于"不自觉"的企业来说,被戴上的则是一道"紧箍咒"。
其实在这两个事件之前,人们对产品召回并不算陌生。但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事实上,食品召回并不只是人们所想的那样---把问题食品下架,然后责令企业收回,如此而已。据了解,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多是由于技术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经营环节极少造成安全隐患问题。而食品从企业流向市场后,如果经营者存贮、管理不当,也极有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些外,食品也不是纯工业化产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它会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比如原材料对食品的影响。
之前,在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都未曾对食品召回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强制性不够,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的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的规定。在缺乏法律规范约束的情况下,企业在面对自己生产出来的缺陷产品时,似乎只能凭"自觉"或者"良心"来处理。然而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危机告诫人们,企业自律的力量仍十分有限,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难以保障。据说,我国与1966年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美国相比,整整落后了39年。
食品召回体系有待建立目前,我国虽然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迈出食品召回的第一步,但是对于建立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诸多环节的完整有序的食品召回体系,仍有许多问题亟须斟酌。因此,除了法律制度外,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正当人们欣喜的时候,随该制度而来的问题,也更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按何种标准召回?谁有权召回?被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因此,合理的食品召回,离不开基础的技术性工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缺乏全面的、连续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没有科学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标准,就无法评估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召回也就无从谈起。专家认为,对于"问题食品"的认定,需要相应的标准可资判断。监管部门如果要强制企业召回某个食品,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标准可循。需要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控制技术,确保在发现食品有安全问题时,企业可以快速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的状况;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强制企业召回特定的问题食品,而避免优劣不分。
有了可依据的标准,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后,接下来就是如何保证及时有效的召回,而这需要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机制。"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与食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至今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尚未有一个全权负责食品召回的专职部门。"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刘宁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农业部、卫生部、食药监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家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导致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现象大量存在。专家认为,若延续我国食品监管的多头交叉管理,在将来的食品召回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因此,立法应该首先明确食品召回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由其制定具体召回标准和发布权威的问题食品评估报告。
但也有人提出,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召回的主角是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食品召回的目的。而建立这种制度,意味着只要生产商发现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就有义务(或由政府强制执行)将产品召回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在赔偿之后,企业将如何承担责任,在今天看来,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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