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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5-11-02

  今天,是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被业内人士称为其“兄弟条例”的《直销管理条例》也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条例的相继出台实施,将为有关部门进行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起传销案:80余人参加,涉案金额30余万元

  近日,记者从小河区工商分局了解到一起较为典型的传销案例。

  据该局执法人员介绍,9月下旬,他们接到市民举报,称位于小河清水江路附近一补习班内,有一传销窝点正在组织人员上课。随后,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在清水江路一民房的三楼会议室内聚集大量人员。

  据执法人员介绍,在一间近100平米的会议室内,有两名‘女老师’正在上课————在一块小黑板上写下一排排励志的语句,并用极富煽动性的话语向屋内人员讲解“迅速致富”的秘诀。而下面密密麻麻的坐满了80多名听课者。“这些人听得太聚精会神了,所以对我们基本没什么反应。更可笑的是,无论男女老少,听课者全是挺直身板,双手放在前膝上,连眼神都是一样的!简直就像被洗过脑!”

  在一名“听课”者的笔记中,记者看到了他们“公司”组织结构示意图:按照“五级三阶”制,即发展1—2人成为“实习业务员”,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15%提成;发展3—9份成为“业务组长”,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20%提成;发展10—64份成为“主任”,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30%提成……发展600份以上为“总裁”,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52%提成。

  据这些“学员”介绍,他们大多是朋友或熟人介绍进来的,只需花3800元购买一套“佑融国际贸易公司”或“美国EFT公司”的“产品”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加入“公司”,取得传销资格。

  经初步调查,这个传销组织共有参加人员82人。其中除了两人来自我省六盘水外,其余全是云南人和四川人,其中包括“贵州地区总裁”罗某。

  据悉,此次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是小河区今年查处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传销案件。目前,工商部门已没收了该窝点的所有“产品”,并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打击传销:过去只能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市工商局相关部门。据市工商局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10月份,全市工商系统共查获各类传销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就今年1—10月传销情况分析,传销案件几乎全部集中在开阳、乌当、花溪等地;且多数传销组织使用的是最新传销的方式——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查处的10余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但罚没款仅7万余元。“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办案没法可依。”


  据了解,对于打击传销,一直以来工商部门面临很多难题:取证难,无明确法律可依照;办案难,无有力的法律条文对传销者进行具体制裁,一般只能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现在更多的传销组织使用高科技手段。”工商人员告诉记者,过去的传销组织,一般用笔纸记录传销资料和发展下线的网络图,多少都会留下点线索。但现在已发展到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一般来说,上线可以看到下线的所有成员,而下线却无法看到上线。抓捕消息一泄露后,电脑记录就会被删除。“这样一来,抓到的都是下线的,上线头目却没有证据定罪,只能遣散,使得很多组织者不断卷土重来,令传销屡禁不止。”
  新条例出台:组织者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现在,翻开《禁止传销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外,条例对传销行为的认定更明确。《禁止传销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为传销行为:发展人头,按人头计酬;成员资格取得需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有上下线,下线业绩作为上线取得报酬依据。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沈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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