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八门的保健食品名称,夸大其词的保健食品广告……针对这些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原则和名称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十七种情形和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保健品广告中将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出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等一系列情形和内容。此外,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等。
试行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其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亦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办法还将“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消费者可以根据年份代号鉴别产品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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