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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规作出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05-03-17

直销立法"收宫"

  “直销三部法规的制定已经接近尾声,不日即将公布。”据来自北京有关方面的信息显示,中国政府努力一年多的直销立法已经进入"收宫"阶段,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已经通过国务院的审批,相信最迟在12月11日会向外正式公布。另两部法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业已修改完毕,正待国务院审批,如无意外,也将在近期公布。

  由于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将在三年内开放无固定地点销售市场(实际上更大程度上是承诺开放通常所说的直销市场),而今年12月11日正是承诺到期的日子。按照目前的立法进程,最迟在12月11日公布直销法规应成定局,或者还会公布更早。

  早在去年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就曾向当时与会的7家外资直销公司郑重承诺,"中国政府的承诺一定会兑现。"而在今年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官员也曾私下透露,直销法规将在今年12月1日公布,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目前部分直销公司已经拿到了《直销管理条例》,正在潜心研究政策,以期在直销牌照争夺战中获得先机。

  准入门槛降中有升对于直销立法,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准入门槛问题。”但据直销届知名人士王万军认为,最新确立的“准入门槛”将会发生一些变化,最重要的是注册资金和对投资者经营规模要求的调整。如果不出意外,《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金会调整到8000万元,而投资者经营规模会调整为申请前一会计年度投资者或至少一个投资者的全球销售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而在此前传出的消息称,直销企业的注册资金将是1000万美元或是1亿元人民币。即使在9月10日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以下简称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也明确表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美元。此番规定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人民币,至少已经将注册资金门槛调底了几百万元人民币。

  与注册资金门槛稍微下调相比,对投资者的经营规模要求却有大幅度提高。在今年厦门会议上,邓湛表示,对投资者的经营规模的要求是申请前三年的销售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而此番规定申请前一会计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则大大出乎市场人士预测。中国直销传播网CEO天问认为,调高投资者经营规模的要求,将更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很显然,经营规模大的企业,其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强,并且一旦市场出现问题,其也能提供广大推销员和消费者更好风险担保能力。"至于市场人士颇为担心的"内外资不平等的问题",据王万军告诉记者,从已经"收宫"的《直销管理条例》里则看不出任何迹象,更体现了厦门会议宣布的”内外一致"的政策。相反,《直销管理条例》未对内资做任何特殊要求,反而只是额外对外国投资者提出了"拥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直销业务的经验"、"是世界直销联盟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公司"的要求。而此前市场上广为流传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拥有自己市场"的规定,〈直销管理条例〉却并未规定。

  而在厦门会议上宣布的准入门槛的其他内容,没做什么改变。

监管更趋严厉

  尽管对直销从严开放市场人士早已有所心理准备,但据看到过〈直销管理办法〉的企业界人士透露,里面对市场的监管之严还是大大出乎其意外。

  〈直销管理条例〉对市场监管最厉害的一招便是信息披露制度。据该企业界人士透露,〈直销管理条例〉里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详细到几乎把企业经营方面的一些信息都罗列了进去,不但包括奖励制度等核心内容,甚至连推销员人数、名单等内容都要披露。而披露方式不但要向主管部门公布,而且要在企业网站上公布,“企业经营方面披露得几乎是一丝不挂了。”市场监管另一利刃便是保证金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为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至少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对消费者和推销员的保障和交纳不足的罚金。

  这于此前市场上关于保证金的数额有较大悬殊。在厦门会议上,有商务部官员曾宣布,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为2000万元~3000万元,去年流传的〈外资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更规定,保证金为"相当于3个月营业收入的总额。"自成传出要交纳保证金后,直销届知名人士王万军王万军先生便一直通过媒体呼吁,保证金应采取浮动政策,因为企业规模不同,其对社会带来的风险程度也不同,保证金制度应该在一定基数上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进行浮动。王万军认为,此次规定保证金在不低于2000万元的基础上,采用每月销售额的20%来缴纳,事实上是采取了浮动政策。

  不过,对于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市场人士却颇有微词。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锐便称,这违背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因为现金流注重的是周转率,只有周转才能赢利,将2000万元巨资缴纳到主管部门而不流转,是对企业利益的损害。而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一些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远不止2000万元。雅芳去年销售额为24亿元,即使没有增长,其平均每月须缴纳4000万元。还有更多的,安利去年销售为106亿元,加上今年的市场增长,估计平均每月销售额可达10亿元,则须平均每月缴纳2亿元。

  王万军认为,市场开放初期风险程度比较高,采取高昂的保证金制度,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不过,他认为随着以后市场成熟度提高,保证金应该适当下降,以利于企业经营。

  直销企业经营难上加难“〈直销管理条例〉对市场严厉的监管措施仅仅是中国政府严格开放直销市场的第一步,即将颁布的〈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里面制定了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直销资深大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表示,〈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不但规定了对金字塔欺诈的打击措施,同时对于直销企业的非法直销行为也制定了严厉的打击措施。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对于推销员的管理更为严厉。

  直销经营管理的难度在于对直销人员的管理。许多直销公司推销员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安利中国公司董事长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推销人员那么多,分布那么广,而管理人员只有这么多,推销员难免不出现违规行为。"她当时希望社会能对企业宽容一些。但本次直销立法却并没有什么宽容。〈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和店铺违规,直销企业要付连带责任,除非可以证明与企业无关。

  刘忠认为,庞大的推销员队伍和众多的店铺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是防不胜防。这将为企业的经营埋下巨大的处罚隐患,再加上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监管制度,企业经营将会难上加难。

  不过,刘忠认为,鉴于直销开放的巨大风险,中国政府采取严格开放的措施,应该是符合现在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是一部高质量的直销法规。

  但在市场人士看来,当初市场在盼望直销开放时,无不抱以极大的热情,而面对现在严格的开放,他们也只能报以“一声叹息”了。

谨防高门槛准入机制下的“灰色经营”

  不可否认,高门槛的准入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把一些非法传销公司和一些不具抗市场风险能力的公司拒之门外。不过,王万军认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已经有大量公司在采用直销模式运作(这里不含非法传销公司)。按照高门槛的准入机制,获得直销牌照的只目前只可能是少数几家,而现在采用直销模式运作的企业绝大部分不具备申请设立直销企业的资质。这类企业如何应对,自然成了直销开放后的巨大隐忧。

  显然,这类公司不会轻易退出经济舞台,并且直销行业较高的利润回报率也会吸引他们继续留在经济舞台。王万军透露,有些市场人士已经放言,"法不责众",既然绝大多数都不能获准成为直销企业,又不肯退出经济舞台,那么将继续采用直销模式进行运作,只是稍作变通,例如改变不承认自己为"直销"而改用别的名称(事实上仍是直销)、例如通过市场运作的手段联合起来达到准入门槛条件,但事实上是“一块直销牌照几家用”,如此等等。而记者也发现,市场上已经在设计众多“变通之道”。

  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锐认为,高门槛准入机制有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灰色经营,而严厉的监管政策则会导致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会竞争不过没有拿牌照的企业,拿到牌照的企业有可能再返回到灰色经营的道路上来。尽管此话有些夸张,但却也道出了高门槛准入机制下的隐忧。

  不过,直销业资深大律师刘忠从直销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为了控制市场风险,采用高门槛的准入机制在市场开放初期是非常必要的。而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为了市场的长远发展,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直销开放政策。如果中小型企业达不到准入门槛条件而违规采用"灰色经营"应对,一方面会面临"违法经营查处"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为以后进入直销市场给自己埋下隐患,更重要的是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次序。可以说,"灰色经营"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市场,都将带来极大的损害。


附件:悬疑之三:保证金制度究竟应该怎样设立?

  无论是以前的《传销管理办法》还是31号文,均未提出过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中。《暂行规定(草案)》明确指出:“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的营业额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以备推销员或消费者退货时偿还其货款所需。任何人或组织在未得到商务部确认使用之前不得挪用该笔费用。”尽管保证金制度得到了广大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赞同,但在保证金数额以及管理和使用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最初提出的方式,保证金是按照统一标准征收,这样,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言,在数额上就极为悬殊。安利去年的营业额为100多亿元,而如新公司则为3亿元。暂且不说今年这两家企业的营业额会有多高的增长,即使按照去年的营业额来收取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安利必须将超过25亿元的资金存入到商务部指定的账号,而如新公司则只需要7500万元。与此同时,`对于一家新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而言,3个月的营业额可能会少得可怜,所谓的保证金自然也会少而又少,这一条件自然也就形同虚设。这不仅从保证金收取数额上会引发不公平,更重要的是,稍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没有一家企业愿意将几十亿元的巨额现金按照这种方式存入银行。

  设立保证金的本意,是用来化解不良情况出现时业务人员和消费者退货的风险,而不同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带来的风险有大有小。于是有专家指出,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根据企业给社会带来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企业规模越大,业务员人数越多,其带来的风险也越大,保证金数额也就应该相应提高;而企业规模较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也应该相应减少。另外,诚信度高的企业,其所带来的风险较小,保证金也应适当减少;相反,诚信度差的企业,即使其发展规模较小,也应该缴纳较多的保证金。

  一位专家指出,在保证金数额方面,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考虑企业给社会所带来的风险大小,确定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这位专家提议,保证金可由三部分组成,既“共同基数+规模风险加权数-诚信度加权数”.也就是说,在缴纳相同数额的保证金后,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增加相应保证金的数额,再根据企业诚信度的高低减少一部分保证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除"共同基数"不变外,其他两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其缴纳的数额。这位专家认为:"总的来说,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该以承担其隐性的社会风险为基础,风险大的应该多缴纳,风险小的应该少缴纳,并且应该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另外,对于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关专家认为,保证金的性质应为稳定基金,并不用于处理日常问题,只有在出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重大问题时方可使用。

  据了解,由于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目前直销工作小组各企业一致同意由商务部委托顾问公司提出保证金缴纳数额、管理和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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